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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股东知情权案,判决后拒不执行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2022-12-07 19:07:01

  据了解受害人在1999年和李某成立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某持股60%执行董事,受害人持股40%公司监士。李某曾介绍康何俩人投资一期开发项目,本来也是想用土地做抵押贷款,有人投资也是可以的,商定他们二人每个人投资一千五百万,共三千万,协议分两份,一个是投资额约定一个星期到公司帐,另一个是一期分红比例,他二人各占20%,受害人和李某各占30%,过了一个星期后由于康何二人原因钱不能投资,李某要求公司收回协议销毁,但此协议并未销毁,后来发生康何二人起诉要求占有公司股份,被法院驳回,康何二人和李某认可此协议,但是把投资三千万的协议隐瞒,证明其欺诈行为。2002年,公司一期售后入住,公司收入一个亿,因为二期项目调整规划,两人商定资金暂先不做分配做为二期建设投入。

  但是受害人发现公司资金在没有任何业务情况下只剩下100多万,全部被李某挪用借出。受害人现有公司财务部分证据指控李某将公司资金转移拆借..201515年又发现李某采用模仿受害人签字并伪造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会修正案于2013年2019年两次在工商局虚假注资变更股权,第一次是大兴法院判定股权变更无效,,第二次是丰台区法院判决无效,两次均判决无效。由于李奇挪用公司资金,和虚假1号楼2号楼建筑成本三千多万,随后受害人以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到丰台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最后北京市二中院判定李某必须提供公司财务帐目供给受害人审计,并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但是李某以公司帐本全部丢失为由拒不执行判决,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未果。活生生的剥夺了公司会计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及监士在公司所拥有的权利。

  目前受害人以挪用罪,拒止罪,隐匿消毁财务凭证罪,职务侵占罪等已经向公安报案,还在等待结果。知名律师观点在此案实际控制人李某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约1亿元),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以账本丢失为由拒不执行判决,剥夺了受害人(既是股东又是监事)对兴琦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约1亿元)的监督权,公司股东对于公司账目有知情权,在发现资金流向不正常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利提出审计,这是最基本的。而李某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已经涉嫌构成挪用罪,而在法院下达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判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构成拒执罪,一家好好的公司,账本怎么可能无缘无故丢失。账上的钱到底哪里去了?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隐匿消毁财务凭证罪。对于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https://www.5law.cn/gongjianfasi/news/202212/20221271854112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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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h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