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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一股权和采矿权转让案大反转

来源:山东潍坊一股权和采矿权转让案大反转  作者:  2021-11-01 11:54:12

  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宏矿业)与潍坊丛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兴矿业)就股权和采矿权转让引发的纷争已历时8年,迟迟未能尘埃落定。2021年6月,潍坊仲裁委作出潍仲裁691号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和采矿权转让协议、出让方赔偿受让方合同转让款5465.95余万元等。但时隔数月,该案的执行却无果。2021年9月23日,出让方圣宏矿业董事长刘某圣向潍坊市中级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潍仲裁691号裁决。9月26日该中院立案,现在尚未开庭。对于此案,多位法律界知名专家认定圣宏矿业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仲裁机构也已裁定支持圣宏矿业的请求,但至今尚未得到执行。

  纠纷缘起股权、采矿权转让

  据相关资料得知,2013年11月,作为一人公司的丛兴矿业股东的丛某川(甲方)和圣宏矿业(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甲方自愿将其在丛兴矿业持有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双方协商支付价款为1.36 亿元,乙方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500万元作为定金,5个工作日内再存入4500万元;第二次付款4600万元,前提是在70工作日内乙方须协助甲方将甲方所持有的丛兴矿业70%的股权、采矿许可证等相应手续变更至乙方名下。自第一次付款完成日起,第二次付款4600万元在4个月内付清。第三次付款,于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付清剩余40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影印件

  据刘某圣介绍,付完第一笔款后十几天,丛某川告知他昌邑工商局认为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采矿权,而采矿权转让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还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行,所以股权变更不了。这让刘某圣顿感意外,签协议时他方不知道这些情况。后来丛某川建议双方成立一新公司,可将采矿许可证转让变更登记到新公司的名下。为了能够顺利地完成原转让协议约定中的采矿许可证转让事宜,刘某圣也就同意了。

  相关资料显示,双方遂于2013年12月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成立了潍坊圣和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圣和矿业),约定将采矿许可证变更到圣和矿业名下,并重新约定了后期剩余款项的支付方式和保密条款。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影印件

  2013年12月18日,双方召开了会议,办理了移交手续,丛某川将丛兴矿业的批文、资源储量报告、环评报告、图纸等交给圣宏矿业,双方签署了监管材料清单,双方共同监管丛兴矿业的公章、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圣宏矿业任命了公司的管理人员,根据协议约定接管了公司。

  此后,由于采矿权转让以及70%股权的变更手续仍无法办理,圣宏矿业在支付了5240万元后,即不再支付后续款项,双方遂产生了矛盾和纠纷,直至对簿公堂。

  两次仲裁结果大反转,却遭“执行难”

  2017年8月13日,丛某川向潍坊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圣宏矿业继续履约支付剩余的转让款736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潍坊仲裁委由首席仲裁员杨某等3人组成了仲裁庭,并进行了审理。圣宏矿业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采矿权买卖,且不具备采矿权转让条件,合同因未经审批而无效。

  2018年11月6日,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潍仲裁字第0307号裁决:圣宏矿业继续向丛某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736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向其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就潍坊仲裁委的上述裁决,2020年1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教授及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仲裁员进行了论证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专家们一致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创设了股权和采矿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争议项下的合同法律关系就是兼有股权转让与采矿权转让的混合体。《仲裁裁决书》认为本案双方转让的标的是申请人在丛兴矿业的股权而非该公司拥有的采矿权,忽视了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采矿权转让及合同签订的根本目的。由于甲方丛某川违约,乙方圣宏矿业没有义务向其支付剩余款项,而且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据了解,2019年12月30日,潍坊仲裁委完成了第五届领导班子换届,仲裁委主任由主管司法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兼任。本届仲裁委还在全国其他省市选聘了一批优秀的仲裁员。

  圣宏矿业于2020年12月再次向潍坊仲裁委提出申请。相关资料显示,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为: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合同转让款共计5465.95余万元;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转让款736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4年3月6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裁决被申请人自2014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第2项款额之日止,以83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等。

  被申请人辩称:一、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案由应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而非采矿权转让纠纷,(2017)潍仲裁字第0307号裁决对于本案的法律予以明确。二、圣宏矿业提起该次仲裁的行为违反了《仲裁法》第9条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三、圣宏矿业与丛某川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情形,圣宏矿业的仲裁请求应予以驳回。四、关于圣宏矿业要求丛某川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圣宏矿业要求丛某川支付违约金是基于协议的解除而主张,丛某川没有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任何约定,《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圣宏矿业要求丛某川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潍坊仲裁委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2.《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3.丛某川是否违约以及圣宏矿业是否有权解除系协议。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仲裁庭逐一分析并认定如下:

  一、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而《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因此原则上本案适用《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法律,即《合同法》。但若《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适用《民法典》。

  二、本案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本庭认为,首先,尽管圣宏矿业提起本案仲裁以及前仲裁案件的诉求,均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但是(2017)潍仲裁字第0307号仲裁案的申请人为丛某川,被申请人为圣宏矿业、刘某圣、刘某伟,而本案的申请人为圣宏矿业,被申请人为丛某川。两案的当事人不同,并且同一当事人的仲裁地位也不同。其次,前案丛某川主张圣宏矿业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付款义务,而本案基于丛某川没有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办理相应的采矿权和股权变更手续,圣宏矿业主张解除合同,丛某川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损失,因此本案与前案的仲裁请求和仲裁标的均不同。因此,本案和前案的提起仲裁的主体不同、仲裁请求不同、仲裁标的不同,不违反《仲裁法》第九条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并不影响本会对本案的受理以及仲裁庭对本案的审理。

  三、《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2017)潍仲裁字第0307号裁决书认定圣宏矿业与丛某川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关系,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有效。而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法规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仲裁庭认可其既判力。

  四、丛某川是否违约以及圣宏矿业是否有权解除系争协议。圣宏矿业与丛某川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圣宏矿业依约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丛某川应当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结合其他条款,丛某川有义务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以下义务:将其持有的丛兴矿业70%的股权变更到圣宏矿业名下;将其持有的丛兴矿业的采矿许可证变更到双方新成立的公司名下;与资产、印鉴、财务账目的移交管理有关的义务。但是,丛某川至今也未履行这两项主要义务。因此,仲裁庭应准予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2021年6月8日,潍坊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等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潍仲裁691号裁决:

  一、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圣宏矿业与被申请人丛某川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被申请人丛某川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圣宏矿业赔偿合同转让款共计5465.95余万元;三、被申请人丛某川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圣宏矿业赔偿转让款7134.04余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本裁决生效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向申请人潍坊圣宏矿业支付违约金;四、被申请人丛某川赔偿申请人潍坊圣宏矿业,分别以52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6日起和以225.95余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五、驳回申请人圣宏矿业其他仲裁请求。若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出现了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以至于案件无实质性进展。” 圣宏矿业董事长刘某圣介绍说,“这个案子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后,我方律师在8月9日向潍坊中院提交了关于《两份仲裁执行案的关联说明及执行意见》,说明根据两份裁决部分互负债务抵消后,应执行丛某川偿还圣宏矿业本金5465.95余万元及截至2021年6月20日利息合计4914.63余万元,并要求解除原查封的圣宏矿业的土地财产,及撤销法定代表人刘某圣的失信人名单。但该院至今尚未就两份裁决如何执行作出任何裁定;而同时提交的《追加被执行人一人公司并查封其财产的申请》,要求现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丛某川的一人公司——丛兴矿业为被执行人并查封该公司拥有土地及采矿权财产。因该案涉及标的大,彼此争议多,按最高法院的规定应该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的申辩意见后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情况下裁定。但该院在未进行任何听证、质证、调查的情形下,径行以(2021)鲁07执异232号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其表面似乎是有些违反法定程序,但实际上是让被执行人丛某川变相规避了其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定举证义务,从而免除了公司与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

  出让方又提撤裁之诉,案件会向何处去?

  潍坊中院的法律文书显示,9月23日,丛某川向中院提出了撤销潍仲裁691号裁决的申请,26日该院立案,案号为(2021)07鲁民特198号。那么,是否开庭审理呢?开庭的话何时开庭?该院有关人士答复,由于被执行人于今年9月底提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受理后按法律规定应该暂时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需要先审理(2021)鲁民特198号的撤销裁决案件,视处理结果再对原案件是否执行如何执行做出决定。此案还需要等一段时间审理。刘某圣说,“我真的担心这个案件会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因为潍仲裁691号案的执行已经出现了不正常现象,以至于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次新闻发布会的相关报道,全国法院系统因审判有违公正,干扰、无故拖延执行等问题被处理处分者数以万计。政法系统通过教育整顿,队伍纯洁,风清气正,严格履职,依法办案,重塑形象,功到必成。希望(2021)07鲁民特198号案应该依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裁决。(李辰)

  来源http://zhd.zqcn.com.cn/qiye/202110/30/c537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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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h2021